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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000号原告席某某,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市镇。被告支某某,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