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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61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永彬与张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彬,张君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6**民初5191号原告:唐永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华。原告唐永彬与被告张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原告唐永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永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