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61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永彬与张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彬,张君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6**民初5191号原告:唐永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华。原告唐永彬与被告张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原告唐永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永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