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艳涛与刘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涛,刘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吴艳涛,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吴忠市。被执行人刘美兰,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吴艳涛申请执行刘美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美兰名下的11套房产(均有抵押),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美兰名下宁*****号、宁*****号车辆二辆车户,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刘美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830590元,执行费2070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伟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荣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