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白如意与陈希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如意,陈希前,杨杰,韩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第1764号原告:白如意被告:陈希前被告:杨杰被告:韩玉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负责人刘守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如意与被告陈希前、杨杰、韩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如意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