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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璇与薛伟灿、郭璇珍、泉州台商投资区原生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璇,薛伟灿,郭璇珍,泉州台商投资区原生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璇,女,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东园镇。委托代理人王启容,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被执行人薛伟灿,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东园镇。被执行人郭璇珍,女,回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东园镇。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原生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名都花苑C栋一楼11号店铺。法定代表人郭璇珍。本院在执行张璇与薛伟灿、郭璇珍、泉州台商投资区原生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252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代理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