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普荣清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普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普荣清,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2015)攀东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普荣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6)川0402执13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