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9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关战军与张杨军、郑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战军,张杨军,郑小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9民初601号原告:关战军,男。被告:张杨军,男。被告:郑小粉,女。原告关战军与被告张杨军、郑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杨军、���小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8240元,共计782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至2015年元月,没能按以前约定(每元每月0.02元利息,每2-6个月结付息一次,如果不能按时归还本息时,可用现住的西大街三巷六号房产抵押)的口头协议执行,2015年前利息结算后出具26000元欠条一张,2015年1月10日后至2016年6月10日,按每月每元0.018元计息,4万元本金计息12240元(17个月),前后共欠利息38240元。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因被告郑小粉和被告张杨军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张杨军、郑小粉未作答���。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关战军提交的2015年1月10日欠条、借条各一份,经庭审出示,被告张杨军、郑小粉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欠条和借条均属原件,且无涂改,证据形式合法,可以证实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张杨军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每2-6个月结息一次,借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部分利息,2015年1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将以前的利息26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到关战军利息款贰万陆仟元正(26000元),张杨军,2015年1月10日。”4万元本金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关战军现金肆万元正(40000元),按1.8分息计,张杨军,2015年1月10日���”欠条和借条出具后,被告再无归还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关战军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张杨军借款并约定利息的事实,且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张杨军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郑小粉作为被告张杨军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杨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关战军借款本息78240元。二、驳回原告关战��要求被告郑小粉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张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李芳木审判员  杨芳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