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陶培与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培,金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44号原告:陶培,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杰,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培诉被告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