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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陶培与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培,金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44号原告:陶培,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杰,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培诉被告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