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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字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X与蔡X、陈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蔡xx,陈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字3762号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xx。被告:陈xx。原告刘x诉被告蔡xx、陈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浦潇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