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字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X与蔡X、陈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蔡xx,陈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字3762号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xx。被告:陈xx。原告刘x诉被告蔡xx、陈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浦潇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