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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邱永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梅,蔡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邱永梅,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蔡昌华,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邱永梅与被执行人蔡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19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蔡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邱永梅货款三十三万七千八百五十七元及违约金二万五千元。权利人邱永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昌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昌华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昌华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蔡昌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永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昌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永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0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