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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与南通裕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南通裕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064号原告: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申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3827507G。法定代表人:易书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南通裕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2745435K。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裕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