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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贲庆超与被执行人张秀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141-3号申请执行人贲某,男,1990年11月25日生,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11月24日生,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贲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贲某财物款113000元。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