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155号原告:冯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满某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某和被告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