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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155号原告:冯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满某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某和被告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