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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学连、郭风枝等与李香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连,郭风枝,苏云空,苏某甲,李香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连,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母。申请执行人:郭风枝,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妻。申请执行人:苏云空,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子。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风枝,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妻。被执行人:李香同(又名李香月),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杨学连、郭风枝、苏云空、苏某甲申请执行李香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过程中提取执行人李香同在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补偿款收入5000元。被执行人李香同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连、郭风枝、苏云空、苏某甲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保军执行员  李胜强执行员  杜雪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