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建胜与晋中开发区顺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崔红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胜,晋中开发区顺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崔红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048号原告李建胜,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村民,住晋中开发区。被告晋中开发区顺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高村。负责人刘守义。被告崔红梅,女,汉族,住晋中开发区。原告李建胜与被告晋中开发区顺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崔红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月雯审判员 陈国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