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6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李某某负担,返还李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