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与周新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周新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8393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思梅。被告周新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周新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思梅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2006年3月2日;二、工作岗位:保安员;三、工作截止日:2016年3月1日;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出勤天数及加班天数均按每八小时折算成一天;五、工资构成: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食宿水电费;六、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原被告对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的考勤表均予以确认。考勤表显示出勤天数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天数,另计有超时加班天数。按照原被告约定出勤天数及加班天数按每八小时折算成一天,考勤表中出勤天数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天数的部分为加班时间,且为八小时;超时加班天数折算为小时数(按每天八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八小时外的加班时间按占出勤天数的比例进行折算。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为479天,休息日加班195天(每天为八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14天。超时加班小时共计1296小时,按照上述比例折算,法定节假日加班26.37小时,休息日加班367.33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为902.3小时。其中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为244天,休息日加班99天(按每天八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按每天八小时)。超时加班小时共计820小时,按照上述比例折算,法定节假日加班18.69小时,休息日加班231.2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为570.03小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加班工资共计32726.37元。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为235天,休息日加班96天(按每天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按每天8小时)。超时加班小时共计820小时,按照上述比例折算,法定节假日加班7.68小时,休息日加班136.05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为332.27小时。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加班工资共计28861.16元。加班工资共计61587.53元。原告未提交经被告确认的工资发放证明,故应当支付被告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37852.16元;七、2016年2月工资:原告提交2016年2月的考勤表未详细记载被告每天工作的小时数,且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2016年2月出勤29天,超时加班15.5天,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其中正常工作时间为18天,休息日加班8天(按每天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按每天8小时),工资计算为6607.58元,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6年2月6162.8元;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783.51元,该项费用计算为40659.84元。被告因原告未足额支付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该费用;九、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代扣未缴的失业及医疗保险费:原告提交的员工参保清单上身份证号与被告不符,且未提交新的参保证明予以证明,故应当向被告返还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代扣未缴的失业及医疗保险费800元;十、律师费:2677元;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3月16日;十二、仲裁请求:1、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6760元;2、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平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734.34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824.76元;4、2015年高温津贴750元;5、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代扣未缴的失业以及医疗保险费800元;6、2014年至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857.92元;7、律师费3000元;十三、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l、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37852.16元;2、2016年2月工资6162.8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195.59元;4、2015年高温津贴750元;5、2014年至2016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857.92元;6、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代扣未缴的失业及医疗保险费800元;7、律师费2692.83元;十四、原告诉讼请求:l、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37852.16元;2、无需支付2016年2月工资6162.8元;3、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195.59元;4、无需返还扣缴个人部分的失业及医疗保险费800元;5、无需支付律师费4423元。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至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周新堂:(一)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37852.16元;(二)2016年2月工资6162.8元;(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659.84元;(四)2015年高温津贴750元;(五)2014年至2016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857.92元;(六)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代扣未缴的失业及医疗保险费800元;(七)律师费2677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记员许彧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