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执异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陈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陈少荣,余晓梅,李炳华,李焕珍,中山市小榄镇飞马照明制品厂,中山市大莱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异9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181649K。负责人:邓志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美家,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鹏,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员工。申请执行人:陈少荣,女,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执行人:余晓梅,女,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炳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李焕珍,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飞马照明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公路**号。投资人:李焕珍。被执行人:中山市大莱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基地宝诚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被执行人:李爱珍,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执行陈少荣与余晓梅、李炳华、李焕珍、中山市小榄镇飞马照明制品厂(以下简称飞马照明厂)、中山市大莱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莱照明公司)、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2071执1524号]中,异议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以下简称中山农村商业银行小榄支行)对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莱照明公司在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的银行账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小榄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莱照明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中农商银(小榄)综授公字[2015]第0070号《综合授信合同》”和编号为“中农商银(小榄)高质字[2015]第001号《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即农商银(小榄)高质字[2015]0001号《单位定期存款质押合同》)”;根据上述第0070号《综合授信合同》异议人于2015年7月21日和7月29日分别向大莱照明公司发放贷款540万元和2440万元,合计2980万元;根据上述第001号《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大莱照明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异议人处的号码为粤160000557311的存单存款600万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约定“存单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存单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2015年7月21日大莱照明公司将存单原件交付异议人占有。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异议人与大莱照明公司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与《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与质押担保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异议人的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鉴于设有质权的上述600万元存单存款(含利息)尚不足以清偿异议人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法院以(2016)粤2071执15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大莱照明公司名下的上述设有质权的存单存款中的491100元的执行的扣划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1、撤销(2016)粤2071执1524-1号《执行裁定书》关于扣划大莱照明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农村商业银行小榄支行号码为粤160000577311的存单存款6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中4911000元的内容,并中止对该部分内容的执行。2、解除对上述号码为粤160000577311的存单存款账号(80×××72)的冻结。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6)粤2071执1524-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2、《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涉案定期存单;3、借款借据;4、账户查询明细、大额汇况凭证、定期存单业务办理凭证。申请执行人答辩称,1、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到中山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扣划案涉大莱照明公司名下的600万元存款时,通过前台经办人员查询得知,80×××72账户中的600万元存款是贷款保证金,而非异议人声称的用作质押担保的存单存款。2、异议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时所附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与本异议提交的所附之上述合同不一致,且《综合授信合同》最后两页与之前页码的字体格式不一致,明显不是同时间形成,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异议人事后对该合同采取了补救处理措施,该合同的真实性存疑。3、异议人提供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中,合同封面页的合同名称、编号与合同第一页记载的合同名称、编号根本不同,在银行业务中不可能发生;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异议人在法院作出冻结、扣划措施之后,临时仓促、拼凑合同的嫌疑。4、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账户明细查询》上记载的流水,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人存在以贷吸存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其以该600万元作贷款保证金还是存单质押均无合法合规的理据,其不应享有该600万元款项的优先受偿权。5、法院在发出扣划存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异议人曾派员找执行法院提出意见,告知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事后又表示不提异议而是直接起诉债务人追索贷款,可后来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此可推断异议人对提出执行异议存在顾虑,对异议所需证据材料没有办法提供,但最终提供上述真实性存疑的证据申请异议。综上,异议人未能证实案涉的600万存款是用于质押担保的存单存款,未能证明其主张存单质押担保的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关于陈少荣与余晓梅、李炳华、李焕珍、中山市小榄镇飞马照明制品厂(以下简称飞马照明厂)、中山市大莱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莱照明公司)、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一、各方当事人及李爱珍一致确认,截至2015年11月25日止,本案中借款人余晓梅、李炳华逾期拖欠出借人陈少荣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500000元和相应的借款利息;飞马照明厂和大莱照明公司原本即为该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应与余晓梅、李炳华连带清偿借款债务;……三、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李爱珍一致达成本案借款本息的分期还款方案如下:……2、余晓梅、李炳华、李焕珍、飞马照明厂、大莱照明公司一方共同承担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约向陈少荣分期还本付息……”。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2071执152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2071执15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李爱珍、李炳华、李焕珍、余晓梅、大莱照明公司、飞马照明厂的银行存款4911000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于2016年4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大莱照明公司在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80×××72的银行存款4911000元。2016年5月18日本院向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对该帐号的银行存款4911000元扣划至本院帐号,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复“该账户为我行贷款保证金账户,不能扣划。”后异议人遂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0×××72的银行账号账户名称为被执行人大莱照明公司,故本院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对该账户的冻结、扣划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对80×××72银行账号的存款600万元主张享有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就其性质而言,是对担保财产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按此规定,异议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应告知其申请参与分配,不适用异议程序审查处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另一方面,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质权优先受偿,不属于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取得执行依据后按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申请。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吴 毅审判员 梁明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婉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