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白岩与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岩,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白岩,男,50岁,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英伦,系该村委会主任。白岩与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岩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洮南市大通乡赵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李 晖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