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孙正明与孙正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孙正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755号原告: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虎,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正明,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系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法定代表人:施亚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正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十堰泽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泽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人民陪审员 周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