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云和、童建军与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和,童建军,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260号原告:王云和,居民。原告:童建军,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廖松,执行董事。被告:张志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和、童建军与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