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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桂华等上诉丁宝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华,张宝全,丁宝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华,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全,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波,女,1973年4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宝旭,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上诉人张桂华、张宝全因与被上诉人丁宝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桂华、张宝全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桂华、张宝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华、张宝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桂华、张宝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桂华、张宝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岚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赵 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