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5民初965号原告:王某甲,女,201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现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周瑞华,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弼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周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2年10月16日被告陈某某与王某甲母亲王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王某乙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后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抚养费未交,2015年9月至12月每月给500元,2016年1至2月份每月给600元,3至5月份每月给700元,2016年6月之后未给付抚养费费,前后共拖欠抚养费322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王某甲拖欠的抚养费32200元,并依离婚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甲抚养费15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被告给付拖欠2016年7、8月份抚养费3000元。被告陈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2年10月16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王某甲母亲王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王某乙抚养,被告每月22日前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后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抚养费22500元,拖欠2015年9月至12月抚养费4000元,拖欠2016年1至2月份抚养费1800元,拖欠2016年3至5月份抚养费2400元,拖欠2016年6月份抚养费1500元之后未给付抚养费费,前后共拖欠抚养费322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被告给付拖欠2016年7、8月份抚养费3000元,以上合计共35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2年10月16日陈某某与王某乙离婚协议书1份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陈某某与王某乙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应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王某甲抚养费,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共计35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王某甲抚养费352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陈某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弼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