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小平、郦玲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平,郦玲珍,朱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25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平,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郦玲珍,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朱林根,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朱小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郦玲珍、朱林根在(2016)浙0604执342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郦玲珍、朱林根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含执行费6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