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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107号原告:曹某,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北当村人。委托代理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北当村人。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庆龙审 判 员  董英磊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篆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