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其洲、邹颖、鲁亚与周礼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洲,邹颖,鲁亚,周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徐其洲,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邹颖,男,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鲁亚,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周礼,男,生于1986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其洲、邹颖、鲁亚工资款551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礼因外出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徐其洲、邹颖、鲁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