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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卫令、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卫令,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840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李风娥(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言,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令,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2#楼9层902、903、916、917号房间。负责人:曾兆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涛,男,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张某与被告杨卫令、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