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恢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汤永平、阮慧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永平,阮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274号之一被执行人汤永平。被执行人阮慧君。被执行人汤永平、阮慧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汤永平罚金人民币380000元,阮慧君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永平、阮慧君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汤永平所有的在建德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金人民币20000元及被执行人阮慧君所有的在建德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金人民币10000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恢274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