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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行全申请执行陈兵、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全,陈兵,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行全,男,生于1980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被执行人:陈兵,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雷英,女,生于1977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行全与陈兵、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兵、雷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行全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西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