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行全申请执行陈兵、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全,陈兵,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行全,男,生于1980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被执行人:陈兵,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雷英,女,生于1977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行全与陈兵、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兵、雷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行全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西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