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华与被告赵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468号原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赵某某,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