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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8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志忠与王晓敏、曾志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忠,王晓敏,曾志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8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志忠,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晓敏,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曾志向,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志忠借款人民币47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2元、执行费人民币7063元,但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曾志向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晓敏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晓敏银行存款人民币4635.51元,该款项转为本案执行费;3、于2016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李志忠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晓敏、曾志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