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翟培训与翟培伦、王巧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培训,翟培伦,王巧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915号原告翟培训。被告翟培伦。被告王巧先。原告翟培训诉被告翟培伦、王巧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向原告翟培训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限其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710.00元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的风险。原告翟培训在接到本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培训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忠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