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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宋飞与袁增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飞,袁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宋飞,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袁增花,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飞与被执行人袁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38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增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增花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增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车辆信息,在新沂市财政局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予以扣留。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赵 浩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