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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李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264号原告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孟义,董事长。委托代表人陈学云,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矿北院馨园小区31-2-19。身份证号:410802196611050526.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被告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李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原告焦作市霞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润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