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潞城市顺通磁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顺通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中华西大街15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潞城市顺通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店上镇宋村。法定代表人曹海宝,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顺通磁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6438.34元(包括执行费)。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大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凌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