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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全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斌,西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武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8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全斌,男。被执行人西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培荣,总经理。第三人武培荣,男。本院在执行赵全斌与西安市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全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赵全斌撤回追加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全斌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