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与任明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任明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25号原告: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吕勤耕,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明月,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与任明月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