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冷显娟与时秀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显娟,时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冷显娟,女,汉族,1963年11月28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时秀光,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邯市民一终字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3执12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鸿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