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清秀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清秀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清秀,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清秀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清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何清秀,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被告人何清秀以此前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征用南岸街道航天社区郭家村集体土地的补偿、青苗补偿等存在问题为由开始上访。2011年,何清秀又以她家有两个户口应获得两套倒迁房而实际只获得一套、征地时她家的青苗未获补偿等为由上访,并于同年9月29日到北京上访。2012年10月10日、11月15日,何清秀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次。2013年来,何清秀又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十二次,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次。2014年1月至四川省信访办审核认定前,何清秀又因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十三次,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次。2014年8月,四川省信访办对何清秀上访问题作出审核认定后,何清秀继续上访。2015年元旦节期间,何清秀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和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0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对何清秀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015年3月5日,何清秀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3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民警将何清秀带回宜宾市局翠屏区后予以刑事拘留。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关于上访人员何清秀的相关情况报告、何清秀信访材料、补偿材料、对何清秀信访问题的答复、依法办结上访事项的审核认定报告、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工作说明、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等。原判认为,被告人何清秀长期、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受到公安机关训诫,在明知中南海周边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且自身信访问题在相关部门作出终结认定后还继续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滋事,造成首都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清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何清秀的主要上诉理由:她的上访理由是合理正确的,她是按照正常程序上访,一审认定她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航天社区郭家村社土地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实施安置。2002年1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清秀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分局资源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书》、《住房安置协议书》、《残值收购及搬迁奖励协议书》。同年4月,何清秀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分局签订了《购买倒迁房协议书》。2002年至2008年期间,郭家村社集体享有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集体资产补偿费、种子费等,何清秀均参与了集体分配。2009年,何清秀以此前郭家村集体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存在问题为由开始上访。同年4月1日、8月17日、11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征地中心、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分别对何清秀等人的信访问题作出书面答复,认定不存在对郭家村社集体土地未补偿的情形。2011年,何清秀以她家有两个户口应获得两套倒迁房而实际只获得一套、征地时她家的青苗未获补偿等为由上访,并于同年9月29日到北京上访。2012年,何清秀又以当初放弃一套倒迁房指标是公公蒲敬章没有征求儿子蒲玉萍和她的意见写的放弃书、蒲玉萍和她没有放弃为由上访。同年8月,何清秀又提出倒迁前其住房有170平方米,要求按原位置、原面积修来还她,并以此为由到北京上访。期间,何清秀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于2012年10月10日、11月15日二次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何清秀又因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十二次,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次。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省信访办)对何清秀上访提出的问题作出审核认定期间,何清秀又因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十三次,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次。2014年8月15日,四川省信访办对何清秀上访提出的问题作出审核认定结论,何清秀仍然不服,继续上访。2015年元旦节期间,何清秀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并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0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对何清秀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015年3月5日,何清秀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再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训诫。当日,北京警方将何清秀送到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3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民警到该接济中心将何清秀带回宜宾市并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20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5年3月5日,何清秀因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抓获。同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派员将何清秀带回宜宾市并对其刑事拘留。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在何清秀处搜到的文件材料,证实2015年3月12日10时许,蜀南大道派出所民警何雪松、彭兢在曾某的见证下对何清秀的住所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从何清秀的住处搜查到4张便签纸,主要记录了中央、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及办公地址、邮编等。3.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关于上访人员何清秀的相关情况报告,证实何清秀从2009年以来多次上访的基本情况、上访原因和政府参与处置、帮扶的情况。特别是2012年初以来,地方政府(部门)在对何清秀实施安抚、疏导以及组织人员寻找、到京接访等方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4.何清秀信访材料,证实何清秀的上访理由主要是其土地被非法侵占、房屋被非法拆除,其在上访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存在枉法、渎职行为。5.征地补偿政策和何清秀的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材料,证实何清秀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分局签订的购买倒迁房协议书和住房安置协议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6.宜宾市翠屏区征地中心、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对何清秀信访问题的答复,证实2009年4月1日、8月17日、11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征地中心、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先后对何清秀在信访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认为政府对何清秀的相关安置补偿符合规定,不存在未补偿的情况。7.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何清秀信访事项依法办结审核认定报告,证实2014年8月15日,四川省政府信访局经审查后对何清秀上访问题依法终结。省政府信访局认为不存在非法强占其社3.5亩承包土地的问题,不存在非法拆除何清秀房屋和未进行住房安置一事,不存在何清秀未得到青苗补偿费一事,不存在何清秀未得到住房安置费一事,不存在没有得到40平方米安置房的问题。8.宜宾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5日,何清秀因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9.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3月1日,该局安排民警到北京寻找何清秀。3月6日,何清秀因冲撞北京中南海被北京警方控制后移交宜宾警方,后将其带回翠屏区公安分局。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2年至2015年3月期间,何清秀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先后被北京警方训诫27次。其中,四川省信访局终结何清秀信访问题后,何清秀仍继续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2次。11.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何清秀因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8次,共计185天。1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3月5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中南海周边执勤时发现上访人员何清秀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遂对其训诫后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何清秀从2012年8月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46次。13、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08年以来,何清秀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至少有30次。(2)证人谢某证言,证实谢某从2013年上半年到南岸街道信访办工作至今,2013年开始接触何清秀。何清秀从2013年上半年至现在多次到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何清秀家里的房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了。2015年3月5日,北京在开“两会”,何清秀又到北京上访,北京警方对其进行了训诫。(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刘某受翠屏区征地拆迁中心指派到蜀南派出所送达了关于何清秀家征地拆迁工作及相关赔付的文字资料。何清秀家的征地拆迁问题、安置补偿均已到位。1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清秀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她去中南海周边上访的具体次数记不清了,到中南海主要是去交上访信件。她被宜宾公安拘留过,具体次数也记不清了。她每次去北京上访基本都是被宜宾这边的人“绑架”回来的。15、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清秀于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宜宾市翠屏区。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清秀长期、多次到并非信访接待场所的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造成中南海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何清秀长期、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并多次被北京警方训诫的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和工作说明证实,足以认定。故何清秀提出的其“是按照正常程序上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兵审 判 员  张建代理审判员  温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