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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0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春生与高凤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生,高凤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30681号原告高春生。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凤田。原告高春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凤田(以下简称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高凤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6月6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辛店村农民,被告在本村有宅基地一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北辛店村230号,包括正房5间)。2006年6月6日,被告将该房屋及院落卖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该契约约定,原告已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被告,被告亦交付房屋。原告认为,原告系本村村民且被告已经收取购房款,购房协议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所签订,契约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高春生与被告高凤田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春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