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施某某、沈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施某某,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121号原告沈某甲,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某某,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沈某乙,女,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沈某丙,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沈某丁,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施某某、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沈某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