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XX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1行初76号原告XX,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住所地:上蔡县。法定代表人王双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黄金成,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原告XX诉上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以被告上蔡县公安局已纠正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田金焕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