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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XX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1行初76号原告XX,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住所地:上蔡县。法定代表人王双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黄金成,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原告XX诉上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以被告上蔡县公安局已纠正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田金焕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