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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催2号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同庆,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519****,票面金额5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茂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