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满国胜、唐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国胜,唐术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1403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满国胜,男。被告唐术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国胜、唐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1日原告以被告满国胜、唐术英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审判员 廖志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