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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大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信明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大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信明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290号原告:梅河口市大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曹振刚,经理。被告:信明代,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大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明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大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高维洋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