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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成军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