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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执字第345、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林慧、张海波与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慧,张海波,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执字第345、346-2号申请人李林慧,男。申请人张海波,男。被执行人刘旭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民初字第260、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旭东从2016年9月起每月工资及其他收入的50%,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