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8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双马永源机械厂与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马永源机械厂,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048号原告:沈阳双马永源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11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721516。法定代表人:赵学铭,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时锋,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街满融路360。法定代表人:朴光世。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双马永源机械厂诉被告沈阳韩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双马永源机械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双马永源机械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臧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