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驾驶闽H×××××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顺昌岚下往城关方向行驶,行经岭文线198KM+200M(洋口新大桥上)路段时,与道路右侧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刘某经顺昌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30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颅内大出血死亡。经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1093.22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余某的证言,书证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卡、报警登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16)闽0721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顺昌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顺昌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顺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冯某甲作出适宜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甲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雪姣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