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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唐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唐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650号原告:王丽萍。被告:唐光辉。原告王丽萍与被告唐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王丽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丽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有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国红 来源:百度搜索“”